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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5011号

原告刘欣波诉被告孙洪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刘欣波,孙洪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5011号

原告:刘欣波,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

被告:孙洪艳,女,汉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欣波诉被告孙洪艳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欣波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欣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欣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均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欣波负担。

审判员 金 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