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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5941号

蔚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蔚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5941号原告蔚某。被告杨某。

原告蔚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2016年8月16日,原告蔚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蔚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蔚某负担。

审判员  张小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厉婉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