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5941号原告蔚某。被告杨某。
原告蔚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2016年8月16日,原告蔚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蔚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蔚某负担。
审判员 张小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厉婉君 来自
蔚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5941号原告蔚某。被告杨某。
原告蔚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2016年8月16日,原告蔚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蔚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蔚某负担。
审判员 张小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厉婉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