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胡春英
被执行人:尹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33164元工资至东阿县人民法院。执行员 夏绪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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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春英诉尹辉一案民事裁定书
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胡春英
被执行人:尹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33164元工资至东阿县人民法院。执行员 夏绪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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