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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590号

胡春英诉尹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春英,尹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590号

申请执行人:胡春英

被执行人:尹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33164元工资至东阿县人民法院。执行员  夏绪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