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453号
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蔡留全,总经理。代理委托人:陈延君,经理。
被告:姜洪海,住敦化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洪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中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伟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春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