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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财保145号

吕玉坤与杨振宇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玉坤,杨振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财保145号

申请人:吕玉坤,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

申请人:杨振宇,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凤阳县。

申请人吕玉坤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杨振宇驾驶的“皖M×××××”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吕玉平所有的“皖C×××××”号“海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吕玉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杨振宇驾驶的“皖M×××××”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扣押期间交由怀远县红丰停车场负责人邵勤俭负责看管;

二、查封吕玉平所有的“皖C×××××”号“海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交由吕玉平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徐爱国

审判员  宋家武

审判员  王胤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0321财保121号之一

申请人:钱朵华,女,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淝河乡红星村梅湖组8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8411275002。

申请人:杨淑娟,女,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永镇乡杨圩村门西杨东组74号,身份证号码342201198412179320。

被

申请人:崔普健,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淝河乡庙东村小海组92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8711285034。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皖0321财保121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崔普健驾驶的“浙J×××××”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2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崔普健驾驶的“浙J×××××”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蒋新文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