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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执1157号之一

张福滨、房永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福滨,房永会,刘伟伟,张金凤,山东惠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1157号之一申请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住所地邹平县黛溪三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赵书会,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福滨,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房永会,居民。被执行人刘伟伟,居民,。被执行人张金凤,居民。被执行人山东惠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张福滨,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惠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福滨、房永会、刘伟伟、张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2085715.65元,已执行/元,尚欠2085715.65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增

审判员  徐 然

审判员  柳晓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