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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4282号

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M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M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4282号原告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熊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柳海,男。委托代理人袁刚,上海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盛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诗怡,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启峰,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3M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DENISEROBINRUTHERFORD,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文霞,上海嘉颖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金裕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宝松,男。

原告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晓公司”)诉被告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联公司”)、3M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M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6年1月6日、2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上海开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并于同年3月18日第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6年5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0日第四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柳海到庭参加第一、三、四次庭审,原告南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刚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杰联公司的原委托代理人王月华到庭参加第一、二次庭审,被告杰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诗怡到庭参加第三次、第四次庭审,被告杰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倪启峰到庭参加第四次庭审。被告3M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文霞到庭参加四次庭审。第三人开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宝松到庭参加第三次、第四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晓公司诉称:2013年初,被告3M公司在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XXX号新建生产及辅助用房,该建设工程由被告3M公司发包给被告杰联公司。被告杰联公司将该工程中的钢结构防火涂料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

原告与被告杰联公司签订了关于3M新桥生产及辅助用房钢结构防火涂料材料供应及施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目前系争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约定系争工程闭口总价为120,191.08元,工程验收合格后付至总价的95%,即114,181.50元,质保期1年届满后再付剩余5%即6,009.55元。现工程已于2014年1月18日通过松江区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但被告杰联公司至今未支付工程款。期间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杰联公司均以未收到被告3M公司的工程款为由拒绝付款。原告认为,被告杰联公司将系争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属于违法转包,双方所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系无效合同。被告杰联公司作为转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付款,被告3M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直接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

一、被告杰联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20,191.08元;

二、被告3M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直接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被告杰联公司辩称:原告为系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对原告要求按合同约定的闭口价支付工程款没有异议。

被告3M公司辩称:原告的第一项诉请由法院依法判决。不同意原告的第二项诉请,其并非合同相对方,现其仅有5%的质保金尚未支付给被告杰联公司,其余的工程款已全部付清,根据两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5%的质保金还没有到支付时间,整个工程项目尚未验收通过,原告要求其直接支付工程款无法律依据。第三人开天公司述称:不清楚原告与被告杰联公司签订的合同,与第三人也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原告与被告杰联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杰联公司将系争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分包工程期限为2013年4月19日至2013年5月20日,工程费用为闭口总价120,191.08元。付款方式为在原告提供所有符合被告财务及当地税务要求的相关发票后,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95%,剩余合同总价5%的尾款在质量保证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1年。合同另对其他事项作出了协议的约定。另查明:2012年2月15日,被告杰联公司与被告3M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3M公司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民益路XXX号的生产及辅助用房(新危险品仓库)施工。工程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工程总价为9,520,000元,按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其中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5%即476,000元,自竣工日后的十二个月保修期内,若被告3M公司未因被告杰联公司违约而减扣其保修金,则保修金将于竣工满一年后的60个日历天内拨付……。合同另对其他事项作出了协议的约定。2012年2月29日,被告3M公司、杰联公司与第三人开天公司签订《建筑安装项目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一份,约定就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民益路XXX号的生产及辅助用房(新危险品仓库),由第三人开天公司代扣代缴建筑施工营业税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负责开具《代扣代缴流转税证明单》。被告杰联公司承担整个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并按国家有关施工建设的法律、法规、规定及被告3M公司、杰联公司承包合同中条款执行。代扣代缴的税率为应付工程款的3.21%……。合同另对其他事项作出了协议的约定。再查明:截至最后一次庭审日期,被告3M公司按约共支付第三人开天公司工程款9,044,000元,尚有工程总价款的5%即476,000元未支付。被告杰联公司确认已收到第三人开天公司扣除代扣代缴税收后的工程款8,753,687.60元。2004年12月30日,原告取得建筑业企业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的资质证书。2014年1月28日,上海市松江区公安消防支队向被告3M公司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写明: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XXX号的新胶水中心工程[维修工作间]的建设工程基本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消防规范、标准及消防支队审核意见要求。以上事实,由《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资质证书、《施工承包合同》、《建筑安装项目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发票、支票存根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杰联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杰联公司对原告要求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120,191.08元,不存异议,对原告此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3M公司作为发包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对此,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3M公司已按约定向被告杰联公司支付95%的工程款,尚剩余5%的工程款未与支付,而根据两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该剩余的5%工程款为工程保修金,应在本案所涉整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的60个日历天内支付,现本案所涉整个工程项目尚未全部竣工验收完毕,审理中,被告3M公司陈述其已于2016年7月使用部分厂房,原告及被告杰联公司对此有异议,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3M公司实际占有使用的日期,故根据被告3M公司的自述,尚未到达支付剩余5%工程款的期日,故原告要求被告3M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付款义务,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20,191.08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704元,由被告上海杰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金彪

代理

审判员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范幼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