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6685号原告冷中梅,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严昌绪,重庆市涪陵区龙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佳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建设路龙潭供销社办公楼3-4室,组织机构代码565641016。法定代表人黄仁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冷中梅与被告重庆佳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冷中梅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中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冷中梅负担。
审判员 叶路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米志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