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623号原告王彦辉,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杨清宇,女,1975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石磊,男,1976年2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辉与被告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彦辉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彦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18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姜云昭
人民陪审员 杨桂榕
人民陪审员 柳 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霍喜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