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民初2913号
原告:周某甲,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江德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甲,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代理人:徐绰敏,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甲诉被告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万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6年4月2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德平,被告邓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绰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后因案件的实际情况需要,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6年8月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德平,被告邓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绰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甲诉称:被告曾有过一段婚姻,并育有两个女儿。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下儿子邓某乙。生下孩子后不久,在被告及父母的诱骗下做了结扎手术。为融入被告家庭,原告专心家务,尽心抚养孩子,对待被告前妻的孩子也视如己出,为此还曾受到花都教育局表彰。但原告的努力并没有换来被告及被告父母的尊重,相反他们认为原告软弱,是为贪图钱财,动辄以“捞妹”、“滚出去”相斥。被告对原告也毫无夫妻情分,常因一点小事就对原告拳打脚踢,原告即便生病卧床,被告也从来不闻不问,结婚十多年来被告竟然从未去过岳父岳母家。作为一个外来妹,原告在这里无依无靠,虽然被告有多处商铺和房产,但没有一处是在原告名下,被告甚至为了堤防原告,婚后购置的房产都放在其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名下。原告一直忍心吞气,以为孩子稍大点,这种状况会有所改变,会被这个家庭接纳,但被告反而变本加厉,甚至换掉房门的锁,让原告无家可归。在争吵与冷战中原告已经彻底绝望,现已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弥补。综上,原告实在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坚决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孩子邓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小孩18周岁止。3、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身份证、户口本,证明原告被告的身份。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3手术证明书,证明原告已经结扎。4、生育小孩的床位卡,证明原告生育小孩的情况。5、机动车行驶证,证明被告名下的机动车。6、房产查册表,证明被告名下的房产。7、房产查询证明,证明被告转移至其父母名下的房产。8、物业租赁合约,证明被告转移至其亲属名下的房产。9、银行发的信息,证明银行的催款情况。10、信用卡的刷卡记录,证明原告在2012年5月25日刷卡买车用了63000元,只是还了利息,尚欠62000多元未还。刷卡记录的日期与金额是:于2012年5月25日在农商银行刷卡18000元,农业银行刷卡9000元,交通银行刷卡8000元,工商银行刷卡8000元,中信银行刷卡10000元,民生银行刷卡5000元,建设银行刷卡5000元,一共是63000元。
被告邓某甲辩称:
一、被告同意离婚,但是是原告的过错导致婚姻的破裂。双方自结婚以来,原告经常因小事吵闹甚至离家出走,原告甚至不顾小孩不回家,原告没有尽到一个母亲和妻子的责任。
二、原告不尊重被告的父母,与被告的父母关系恶劣,在2016年4月10日原告强行进入被告家里,导致双方发生矛盾,被告报警才处理了这件事。
三、原告从2010年开始染上赌博恶习,经常到澳门去赌博,曾经被澳门的人押回来收赌债,是被告帮原告支付了赌债,追债这件事才平息。但是原告并没有因为这样吸取教训而改掉赌博恶习。
四、自2015年8月开始,原告就已经离家,不顾小孩,小孩都是由被告照顾。
五、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不属实,首先,被告与前妻所生的女儿一直由被告的父母照顾,而且两个女儿学习很好,并不是因为原告的责任。另,原告并不是对被告与其前妻的女儿照顾得很好。鉴于此,被告同意离婚,但是过错并不是在被告,而是原告的过错。另外,被告要求抚养小孩,由原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还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为证明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车牌号为粤A×××××的车牌购买发票、转账明细,证明车辆由被告母亲出资购买的。2、车牌号为粤A×××××的重型专项作业车的贷款、还贷清单,证明尚欠贷款7871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左右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邓某乙。
原告认为婚后与被告家人难相处,原告在被告家里没有地位,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为此还打骂原告,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答辩同意离婚。关于婚生儿子邓某乙的抚养问题。原告主张小孩邓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直至小孩18周岁。原告认为小孩一直由其在照顾,小孩跟随妈妈生活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且原告已经结扎,被告婚前已经有两个小孩了,而且那两个小孩都是由被告在抚养。被告认为小孩一直跟随被告及其父母生活,小孩邓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如果小孩归原告抚养,被告只能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小孩18周岁止,但被告坚持小孩由其抚养或征询小孩的意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一、原被告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粤A×××××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该车是按揭供款,尚未还清供车款。
二、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有:1、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粤A×××××的中型专项作业车一辆,该车在2010年9月29日购买;2、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粤A×××××的小型轿车一辆,该车在2010年2月4日购买的;3、位于花都区xx房(花房xx),被告在婚前购买的;4、位于花都区xx房(花房xx),被告在婚前购买的;5、位于花都区xx在宅基地上建的别墅(花房xx),登记日期是2011年10月4日;6、位于花都区xx号铺面,面积是80平方米;7、位于花都区xx房,面积是16.8平方米。原告认为被告有很多房产,但是被告没有登记在其名下,被告是早已规划好了的。被告则认为:1、车牌号为粤A×××××的中型专项作业车是被告的母亲以24.5万元购买的,登记在被告的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车牌号为粤A×××××的小型轿车是由被告的姐姐邓某丙出资11.9万元购买的,登记在被告方的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位于花都区xx房是属于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是归被告所有的,而且原告也说明了这是被告的婚前财产,邓某丁是被告的曾用名。4、位于新华街xx在宅基地上建的别墅并不是被告的,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该产房是原被告的,该房产与原被告没有关系。5、查询证明已经证明了被告名下没有房产,所以两份租赁合同与被告没有关系。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1、原被告确认的夫妻共同债务有:向原告姐姐周某乙借款15000元。2、原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还有信用卡的刷卡消费金额,该款用于购买车牌号为粤A×××××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交付的首期款63000元。刷卡记录的日期与金额是:于2012年5月25日在农商银行刷卡18000元,农业银行刷卡9000元,交通银行刷卡8000元,工商银行刷卡8000元,中信银行刷卡10000元,民生银行刷卡5000元,建设银行刷卡5000元,一共是63000元,现尚欠62000多元未还。被告认为原告支付的63000元购车首付款无异议,但原告无法证明62000元还没有还完,而且信用卡还款是有期限的,至于原告还款后自行的消费只是原告的消费,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对此均不予确认。关于原告的居住问题。原告认为离婚后没有住处,根据婚姻法第42条规定保护女方的居住问题,就是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一方困难,故原告主张被告提供房子给原告居住。被告则认为其名下并没有房产,而且被告也是居住在其父母家,是没有办法提供房屋给原告居住的。另,被告认为原告是有能力自己解决居住问题的,原告有分红,年轻有工作能力,如果原告没有办法解决自己的居住问题,那么原告更加没有办法抚养好小孩。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为夫妻,本应相亲相爱,为建设美好家庭共同努力,但双方婚后未能一如既往注重感情培养,因家庭琐事矛盾不断,现原告周某甲诉请离婚,被告邓某甲答辩同意,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准许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邓某甲离婚。关于婚生儿子邓某乙的抚养问题。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考虑到原告已经结扎,且被告婚前已经有两个小孩,故小孩邓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小孩目前成长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负担能力,本院酌定为由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给原告直至小孩18周岁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1、原被告确认的夫妻共同财产:车牌号为粤A×××××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双方均同意将该车拍卖,拍卖所得的款项扣除该车尚欠贷款后各占一半。原被告的该项请求合理,故本院予以支持。2、车牌号为粤A×××××的中型专项作业车和车牌号为粤A×××××的小型轿车分别在2010年9月29日和2010年2月4日购买,该两辆车是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
本院认为两车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原被告均同意将该两辆车拍卖,拍卖所得的款项各占一半,故原被告的该项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3、位于花都区xx房是被告婚前购买的,属于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4、原告主张位于花都区xx别墅、位于花都区xx号铺面、位于花都区xx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1、原被告确认的夫妻共同债务有:向原告姐姐周某乙借款15000元。故对于该债务15000元,
本院认为由原被告共同承担。2、原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还有信用卡的刷卡消费金额,该款用于购买车牌号为粤A×××××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交付的首期款63000元,尚欠62000多元未还。但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当初刷卡的63000元尚未还清,且被告予以否认,因债权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的居住问题。原告离婚后没有房屋居住,还要抚养一个小孩,生活较为困难,被告应当给予原告适当经济帮助,本院酌定被告给予被告经济帮助30000元。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邓某甲离婚。
二、婚生小孩邓成旭由原告周某甲抚养,由被告邓某甲从本判决生效之当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周某甲1500元的抚养费,直至小孩邓成旭18周岁止。
三、车牌号为粤A×××××的重型专项作业车、车牌号为粤A×××××的中型专项作业车和车牌号为粤A×××××的小型轿车均属于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邓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邓某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将上述三辆车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的款项(扣除尚欠贷款后)由原被告各占一半。
四、夫妻共同债务向周孝先借款15000元,由原告周某甲与被告邓某甲共同承担。
五、被告邓某甲给予原告周某甲经济帮助30000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六、驳回原告周某甲和被告邓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33元,由原告周某甲和被告邓某甲各负担1266.5元;评估费5000元,由原告周某甲和被告邓某甲各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 万 胜
审 判 员 肖 志 强
代理
审判员 刘 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号唐丽英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