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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1123执321-3号

彭细怀与彭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细怀,彭文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1123执321-3号申请执行人彭细怀。被执行人彭文博。本院在执行彭细怀与彭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彭细怀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彭细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汉平

审判员  李磊明

审判员  程 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雷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