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762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高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6459648C。法定代表人崔旺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知明,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倩君,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山湖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0400006603。法定代表人吴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高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山湖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高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高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1元、财产保全费2641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高顺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黎青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洁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的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