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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5593号

周弘憬与金牛区幸福服枫景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当事人
周弘憬,金牛区幸福服枫景第四届业主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5593号原告周弘憬,男,汉族,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周国勋,男,汉族,1944年1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系原告父亲。被告金牛区幸福服枫景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朱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弘憬诉被告金牛区幸福服枫景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弘憬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牛区幸福服枫景第四届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弘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周弘憬自愿负担。

审判员  皇传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