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1497号罪犯陈辉,男,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伊春市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2日作出(2006)任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陈辉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5月29日沧州市中���人民法院作出(2006)沧刑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10月6日起至2020年10月5日止);2012年5月7日减刑二年(刑期至2018年10月5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6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陈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12次,记功奖励1次。建议减刑二年。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陈辉符合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18日、8月30日、11月30日、2013年3月31日、6月30日、10月20日、2014年4月20日、7月20日、2015年1月20日、7月20日、2016年1月20日、4月20日获得表扬奖励12次,2015年10月20日获得记功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2001年4月17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系累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张雨濛、王涛及罪犯证明人蔡永立、徐国强的证明材料,罪犯减刑审批表、罪犯年度计分汇总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该犯系累犯,盗窃金额巨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不变。(刑期至2016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戈忠来
审判员 葛淑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