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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4875号

王武宾与党福、张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武宾,党福,张桂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4875号

原告:王武宾,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党福,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桂荣,女,成年,汉族。

原告王武宾与被告党福、被告张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武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武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继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玛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