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4875号
原告:王武宾,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党福,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桂荣,女,成年,汉族。
原告王武宾与被告党福、被告张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武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武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继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玛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