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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财保129号

陈昌明与武燕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昌明,武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财保129号

申请人:陈昌明,男,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

申请人:武燕,女,1992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望城街道十里铺村庙庄组。居民身份号3424011992********。

申请人陈昌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燕所有的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价值5万元内进行诉前保全,采取扣押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等额保函做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蔡晓刚驾驶属被申请人武燕所有的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洪尔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云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