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2858号
原告:张桐,男,199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彭州市隆丰镇十八亩田农家乐,住所地彭州市隆丰镇金山村*组。经营者:张文强,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何贤楷,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德阳市。
被告:杨顺龙,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德阳市。
被告:张居贵,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
被告:周教宇,女,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张桐诉被告彭州市隆丰镇十八亩田农家乐、何贤楷、杨顺龙、张居贵和周教宇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张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由原告张桐负担。
审判员 阳友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瑞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