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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民初1057号

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告陈勋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陈勋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民初1057号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李凤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玉英,女,汉族,成年,住三明市梅列区。系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员工。被告陈勋星,男,汉族,成年,住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告陈勋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吴广宇

人民陪审员  张明新

人民陪审员  胡英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阙梓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