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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2555号

王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2555号

原告:王某某,现住农安县。

被告:姜某某,现住农安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序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