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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执481号

高湃梅与郑晓彬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湃梅,郑晓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481号

申请执行人:高湃梅,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城南秀夫路北13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3********。

被执行人:郑晓彬,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530。申请执行人高湃梅诉被执行人郑晓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汕澄法凤东民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定,1、被执行人郑晓彬结欠申请执行人高湃梅借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应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还10000元,余款50000元应自2016年起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各付还5000元,付清为止;按期还款后利息予以免除。2、如被执行人郑晓彬未能按期还款,申请执行人高湃梅有权就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全部余额申请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应偿付该未履行款项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3、本案受理费650元,由被执行人郑晓彬承担。受理费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被执行人应将承担的受理费于2015年12月30日前直接付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郑晓彬的财产情况进行“五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五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晓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晓彬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终本次执行,该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4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瀚

审判员 郑业敏

审判员 陈良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 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