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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民初2956号

原告南京加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闵育海经济补偿金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南京加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闵育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2956号

原告:南京加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20114765262598R,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风汇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蔡文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智,男,1986年12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夏学斌,男,1991年3月1日生,汉族。

被告:闵育海,男,1975年9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龚庭生,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加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豪公司)与被告闵育海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加豪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罗贵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龚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