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2956号
原告:南京加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20114765262598R,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风汇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蔡文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智,男,1986年12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夏学斌,男,1991年3月1日生,汉族。
被告:闵育海,男,1975年9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龚庭生,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加豪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豪公司)与被告闵育海经济补偿金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加豪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罗贵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龚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