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91刑更2306号罪犯熊启发,男,生于1962年10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2007)德刑初字第8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启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中,2010年5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7月经该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4年9月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同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熊启发在服刑中获监狱三次表扬、一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启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三次表扬、一次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熊启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启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至2031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焱
审判员 樊 勇
审判员 申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鲁习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