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4466号原告宋玉爱。被告张肇展。被告杨红梅。本院审理的原告宋玉爱与被告张肇展、杨红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宋玉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宋玉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宋玉爱与张肇展、杨红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4466号原告宋玉爱。被告张肇展。被告杨红梅。本院审理的原告宋玉爱与被告张肇展、杨红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宋玉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宋玉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