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民初4466号

宋玉爱与张肇展、杨红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玉爱,张肇展,杨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4466号原告宋玉爱。被告张肇展。被告杨红梅。本院审理的原告宋玉爱与被告张肇展、杨红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宋玉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宋玉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