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3649号
原告:赵晨光,农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负责人:张春生。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晨光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晨光于2016年8月16日以双方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晨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7元减半收取959元,由原告赵晨光负担。
审判员 张继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