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4616号申请人刘翠平,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担保人魏传爱,女,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李庆,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刘翠平与被申请人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魏传爱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翠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魏传爱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庆的银行存款共计5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魏传爱所有的位于滕州市春秋阁小区24-3-505室住房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金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闵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