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4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彭灿亚,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何东华,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福旺,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6民初32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在宿松临江三达水务有限公司有应付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在宿松临江三达水务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825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长春
代理
审判员 黄结弟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