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申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世杰,男,汉族,1972年3月10日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再审申请人张世杰因起诉临颍县陈庄乡人民政府、临颍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漯立行终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世杰申请再审称:《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指出,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关于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要求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及时发放奖励扶助金,有效促进社会公平和谐,促进我省卫生计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漯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也为办理低保设定了依据,履行程序为申请、受理、家庭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其提起行政诉讼,但一、二审法院却不予立案,请求依法撤销(2015)漯立行终字第11号行政裁定,并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实施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针对的对象是本省城镇居民且是独生子女的父母,张世杰因其父母没有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扶助而提起本案诉讼,其主体不适格。关于张世杰提出的农村低保待遇问题,张世杰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陈庄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低保,故直接提起诉讼,于法无据。综上,张世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世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凌杰
审 判 员 李兴龙
代理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乃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