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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凉执字第174号之一

甘肃省武威市光明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曹凯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甘肃省武威市光明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曹凯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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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凉执字第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武威市光明印刷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秀花,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曹凯。本院在执行甘肃省武威市光明印刷物资有限公司与曹凯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凯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曹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武威市光明印刷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信贤

审判员  周茂山

审判员  邢永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严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