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2执1053号

秦永平与被执行人秦如超、邓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永平,秦如超,邓萍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秦永平。被执行人秦如超。被执行人邓萍。申请执行人秦永平与被执行人秦如超、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秦永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53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如超、邓萍偿还借款本金43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秦永平与被执行人秦如超、邓萍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秦永平同意由被执行人秦如超、邓萍自2016年8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2500元,直至付清。如果被执行人秦如超、邓萍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秦永平将恢复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秦永平本次申请执行借款本金43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被执行人秦如超、邓萍尚欠申请执行人秦永平借款本金43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5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秦永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晋兆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明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