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秦永平。被执行人秦如超。被执行人邓萍。申请执行人秦永平与被执行人秦如超、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秦永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53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如超、邓萍偿还借款本金43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秦永平与被执行人秦如超、邓萍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秦永平同意由被执行人秦如超、邓萍自2016年8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2500元,直至付清。如果被执行人秦如超、邓萍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秦永平将恢复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秦永平本次申请执行借款本金43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被执行人秦如超、邓萍尚欠申请执行人秦永平借款本金43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5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秦永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晋兆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姚明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