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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执948号

刘玉龙与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龙,韩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8执948号申请执行人刘玉龙,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执行人韩国,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刘玉龙申请执行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8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国在本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8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荣富

审判员  祁建国

审判员  鲍文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