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0429执317号郭玉清、郭树岭:申请执行人郭玉清与被执行人郭树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郭玉清表示(2015)永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同意法院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年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