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2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桂梅,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郝立安(份证号码×××),住延寿县。被执行人刘双(份证号码×××),住延寿县。被执行人刘福华(份证号码×××),住延寿县。被执行人郑德坤(份证号码×××),住延寿县。被执行人赵宝成(份证号码×××),住延寿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郝立安、刘双、刘福华、郑德坤、赵宝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6日以(2016)黑0129执2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冻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郑德坤存款11408元。同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以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语评
代理
审判员 马跃雷
代理
审判员 高延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华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