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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997号

欧阳存粮与万湖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欧阳存粮,万湖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997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存粮。被执行人万湖佳。申请执行人欧阳存粮与被执行人万湖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3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但被退回;2、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未查到其房产情况;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其车辆情况;4、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帐户无存款,并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工资账户;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