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221行初13号原告唐光英。原告梁相安。被告柳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南路64号。法定代表人林柳斌,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巧院,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述策,柳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光英、梁相安不服被告柳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于2016年3月7日作出柳江卫计费征字(2016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中,原告唐光英、梁相安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光英、梁相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英、梁相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光英、梁相安承担。
审 判 长 覃 辽
人民陪审员 周桂凤
人民陪审员 韦清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莫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