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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行初13号

唐光英、梁相安等与柳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光英,梁相安,柳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221行初13号原告唐光英。原告梁相安。被告柳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南路64号。法定代表人林柳斌,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巧院,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述策,柳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光英、梁相安不服被告柳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计划于2016年3月7日作出柳江卫计费征字(20160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一案中,原告唐光英、梁相安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光英、梁相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英、梁相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光英、梁相安承担。

审 判 长  覃 辽

人民陪审员  周桂凤

人民陪审员  韦清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莫晓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