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51行初103号原告曹帮贤,女,194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铜梁区人。委托代理人李永大,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铜梁区社会保险局,组织机构代码45040768-4,所在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中兴东路989号。法定代表人刘天庚,该局局长。原告曹帮贤诉重庆市铜梁区社会保险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6年8月1日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帮贤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曹帮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帮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曹帮贤负担。
审 判 长 何振华
代理
审判员 晏 恒
人民陪审员 陈泽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振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