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2920号
申请人:厦门富铭九天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南路33号二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石正林,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方湘臻、苏志平,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郭吉平,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厦门富铭九天湖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吉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富铭九天湖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吉平位于厦门市集美区2010JP04-G08地块55#楼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厦门富铭九天湖置业有限公司以银行存款1163892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厦门富铭九天湖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作为担保的银行存款1163892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郭吉平位于厦门市××地××#楼××室的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富铭九天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林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悦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