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3897号
原告:赵孝兰,女,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水,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云,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秦广东,男,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
被告:周巧梅,女,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
原告赵孝兰与被告秦广东、周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赵孝兰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孝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孝兰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赵孝兰负担。
审 判 长 武宁琪
人民陪审员 陈春花
人民陪审员 杨连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鲍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