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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3897号

原告赵孝兰与被告秦广东、周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孝兰,秦广东,周巧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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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3897号

原告:赵孝兰,女,1974年11月12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水,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云,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秦广东,男,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

被告:周巧梅,女,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

原告赵孝兰与被告秦广东、周巧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赵孝兰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孝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孝兰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赵孝兰负担。

审 判 长  武宁琪

人民陪审员  陈春花

人民陪审员  杨连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见习

书记员  鲍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