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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697号之三

程抱山、胡守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抱山,胡守年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69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程抱山,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住霍山县。

被执行人:胡守年,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程抱山与胡守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资账户,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8000元,余款需要继续冻结扣划,需要较长时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孙 武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