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69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程抱山,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住霍山县。
被执行人:胡守年,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程抱山与胡守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资账户,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8000元,余款需要继续冻结扣划,需要较长时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孙 武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