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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01043号之五

林永余与柏长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永余,柏长华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104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林永余,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柏长华,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建筑工人。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林永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柏长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151615元,执行到位29766.12。执行中已处置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1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瑜

审 判 员  班 浩

代理

审判员  杨少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茂盛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