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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170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何献彬、何永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何献彬,何永朝,郑柱华,李桂成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17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负责人潘海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建海,该行职工。被执行人何献彬。被执行人何永朝。被执行人郑柱华。被执行人李桂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何献彬、何永朝、郑柱华、李桂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0000元给申请人、负担案件受理费632元、负担执行费778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民初字第2258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满芝

审判员  韦日林

审判员  杨礼添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覃文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