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103号
原告:罗贵芹,农民。
被告:张垂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贵芹诉被告张垂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贵芹于2016年8月16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战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虞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