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孝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葛某,太原市尖草坪区居民。委托代理人梁雪香,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甲公司,住所地:孝义市振兴街办苏家营村。法定代表人欧某,总经理。
原告葛某与被告甲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葛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证据不足,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88元,减半收取5194元,由原告葛某承担。
审判长 任文婉
审判员 付俊珍
审判员 张忠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