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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孝民初字第1428号

葛某与甲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葛某,甲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孝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葛某,太原市尖草坪区居民。委托代理人梁雪香,山西祥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甲公司,住所地:孝义市振兴街办苏家营村。法定代表人欧某,总经理。

原告葛某与被告甲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葛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证据不足,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88元,减半收取5194元,由原告葛某承担。

审判长  任文婉

审判员  付俊珍

审判员  张忠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