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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41449号之七

吴丽萍、天津市滨海新区喜迎门大酒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丽萍,天津市滨海新区喜迎门大酒店,赵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44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吴丽萍。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喜迎门大酒店。被执行人赵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93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建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赵建华在中国银行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玉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