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144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吴丽萍。被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喜迎门大酒店。被执行人赵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93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建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赵建华在中国银行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玉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