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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财保170号

申请人潘余俭与被申请人张彤、闫少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余俭,张彤,闫少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170号申请人潘余俭,男,193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张彤,女,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被申请人闫少信,男,汉族,住洛阳市。

申请人潘余俭与被申请人张彤、闫少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潘余俭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彤、闫少信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潘余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潘有庆名下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华夏路D2幢4-202(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市房权证字第X4409**号)房屋一套。

二、冻结被申请人张彤、闫少信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红坡

审 判 员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