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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执308号

曹凤全与黄延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308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1973年7月25日出生,济南亚泰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同江市,现住济南市高新区鑫苑国际8号楼1单元1507室。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51年7月13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槐民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104执3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逄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