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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行初899号

解淑敏与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淑敏,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北京市公安局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2行初899号原告解淑敏,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39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潘京晶,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法制处干部。委托代理人刘利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法制处干部。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颖,北京市公安局干部。

原告解淑敏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分局)信息公开答复答复、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7日,原告解淑敏向被告西城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1、2015年12月9日、10日在中南海周边查处的本人“非正常上访”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证据。2、向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政府机关或驻京办)要求协助处罚本人的移交手续及移交文件;3、2013年11月22日、8月22日、10月3日以及2014年1月23日、2月11日、2月12日、7月18日、10月24日在中南海周边查处本人的“非正常上访”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证据。4、以上时间向我户籍及居住地行政机关移交要求协助处理处罚本人的公函及移交的全部文件信息。”2016年2月16日,西城分局针对解淑敏的申请作出西城分局西公(2016)第44号-答复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解淑敏不服,向北京市公安局提请行政复议,北京市公安局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京公复决字【2016】第1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西城分局西公(2016)第44号-答复告《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解淑敏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本案中,因解淑敏向西城公安分局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也已针对解淑敏的复议进行了答复,其据此提起的诉讼,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主管范围。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解淑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本院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解淑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健

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

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