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9民特9号申请人李某某,男,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某某,村民。系无牌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李某,男,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址、职业同上。系申请人之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任某某,男,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某某区某某居委,系陕某号三轮汽车驾驶人。
申请人李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陕某号三轮汽车一辆予以保全,并依法提供了李某名下存于旬邑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5000元存折一张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任某某驾驶的陕某号三轮汽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 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