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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629号

渭南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渭南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赵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629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穆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同王某某。本院在执行渭南市某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409331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6元,承担执行费61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从2016年8月起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2万元,直至案件款还完为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即可再次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成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刘相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雷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