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7民初1829号原告夏靖,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号琥珀山庄中村***幢***室。委托代理人李凌,广东德纳(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冉拉晓英,广东德纳(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兰礼红,男,汉族,1968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全胜乡麻柳沟村*组。
原告夏靖诉被告兰礼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靖的委托代理人李凌、冉拉晓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兰礼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靖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3日在成都市武侯区签订《借款协议》、《还款管理服务说明书》,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借款人民币17507.4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12月15日。还款付息方式为等额本息,被告应按月还款1634.02元,还款日为每月15日。被告同意并授权原告将借款本金在扣除被告应支付给信和汇金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汇金公司”)的咨询费、信和汇诚信用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汇诚公司”)的审核费以及信和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和惠民公司”)的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支付给被告。若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的,应承担逾期违约金和罚息,逾期违约金按当月应付未付金额的10%计算,罚息每日按未还金额的0.2%计算。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将借款本金在扣除被告应支付给三家中介服务公司的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合计2507.39元及被告自愿承担的信访咨询费100元后的余额人民币14900元支付至被告账户。被告仅按期归还了4期,共计偿还本金本息6356.08元,其余借款本金11671.6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罚息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此外,原告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代理本案并为此支付律师费1000元,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立即归还本金11671.6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罚息、逾期违约金、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4年5月1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兰礼红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身份证、《信访咨询费收取告知书》、《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人)》、《借款协议》、还款管理服务说明书、银行卡交易信息、收据、逾期客户还款情况证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原告实际提供了借款,故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在取得借款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按月足额还款,现借款期限届满,但被告仅归还了4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尚欠借款本金11671.6元未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11671.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借款利息、罚息及逾期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按照《借款协议》关于借款利息、逾期违约金及罚息的约定,经本院核算,涉案借款的利息、逾期违约金及罚息总计已超过年利率24%,现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逾期违约金及罚息不违反上述规定,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自2014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逾期违约金及罚息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因《借款协议》未约定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礼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1671.6元,并自2014年5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及罚息,至本金实际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夏靖负担13元,被告兰礼红负担7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晓钟
代理
审判员 闵 筱
人民陪审员 龚 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