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2刑初261号公诉机关太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于安徽省太和县,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0日被太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6)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自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甲伙同他人在太和县洪山镇艺豪KTV内,无故对朱某、韩某等人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朱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在太和县洪山镇王集村小赵庄艺豪KTV唱歌时,无故滋事,对被害人朱某、韩某等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朱某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法医鉴定,朱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甲等人与朱某等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赔偿朱某等人经济损失140000元,朱某等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太和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吴某甲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人吴某乙、韩某、刘某、马某甲、赵某、谢某、徐某、马某乙证言、被害人朱某陈述、被告人吴某甲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太和县司法局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吴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吴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亚东
审 判 员 张晓全
人民陪审员 彭绍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